2006年7月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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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申请审查不严 民政局被告上法庭
刘海

  据新华社  民政局受理离婚申请,未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、查明事实,从而办理了离婚证书,致使务工在外的丈夫遭受重大经济损失。5日,记者从成都市崇州市法院获悉,该院受理了一起新型行政案件,原告王思玉请求撤销被告崇州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。
  据原告王思玉(男)诉称,其与冷玉莲系合法夫妻,1973年二人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,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工作。1982年前二人感情尚好,家庭和睦。后来,原告开办酒厂,其妻冷某开始与在其厂内工作的何某关系暧昧、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。2006年3月7日,冷、何二人趁原告外出务工之机,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原告在崇州市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,崇州市民政局为其办理了离婚证书。
  原告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一条和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民政局应该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、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,确属无误后才能准予解除夫妻关系,办理离婚手续,发给离婚证书。由于被告民政局不负责任,未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,验明真实身份,因而未发现冷玉莲弄虚作假、何某冒名顶替,使二人骗取离婚证得逞,给原告在经济上、精神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。冷、何二人办理了假离婚证后,将原告家中的家电、家具、生活用品、酒厂的生产设施变卖一空,还将家中的猪、鸭、鱼等变卖所得18000元全部携带离家出走,目前下落不明,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,请求撤销被告崇州市民政局的违法行为,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  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。